来源: 上交所投教
今天讲述的案例是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进行处罚的首起案件。
近两年,受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传统制造业低迷的影响,A上市公司的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亟需转型升级。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某提出,要积极响应国家重大战略,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完成公司的“二次创业”。
2015年1月至8月期间,A公司连续发布了5项对外投资公告,将其全部境外投资动态进行了全程、实时的披露。公司的这种就同一经济活动连续发布公告的方式使得投资者产生了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且捷报频传的错觉。
然而,与先前公告的积极主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A公司对先前公告事项的不利进展确只字不提。调查发现,A公司在主动披露上述事项后,后续并未就上述投资公告事宜签订具体协议,在相关业务明确终止的情况下也未依法披露重大进展。
对于A公司滥用自愿披露方式进行选择性披露,隐瞒负面信息,在市场上营造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且捷报频传的假象,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和决策行为,证监会依法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这个案例是监管机构依法、全面、从严查处新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的有益尝试,填补了证券执法实践经验在自愿性信息披露领域的一块空白,将对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人形成震慑作用。同时,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也表明了监管机构打击上市公司借信息披露开展“伪市值管理”的鉴定决心。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尽管是主动自愿式披露信息,但仍应遵循合规性原则,严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合规底线,同时应当做到言行一致、有始有终,持续动态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和变动情况,以明确投资者的预期。
资料来源:http://edu.sse.com.cn/best/article/yasf/c/47255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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